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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通用公共许可 (GPL) 是一种主要的著作权(Copyleft)许可方式。Copyleft 是允许对已发表作品进行持续分享的框架,与其它仅赋予自由而不保护自由的免费许可不同,Copyleft 授予作品使用者自由,并且保护使用者的自由。根据 GPL 发布的自由软件是现代技术的基础,从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到家用电器、轿车、手机,再到互联网基础,所有这一切都是由自由软件推动的。遵循 GPL 条款很简单,只有当发布的产品既包含以 GPL 方式授权的软件又包含根据用户限制条款发布的软件时,情况才会变得复杂。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依然能很好地遵循 GPL 条款,而某些公司则会篡改或违反 GPL 规则,以便发挥其已有优势。
目前,自由软件基金会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和自由软件管理机构(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是全球推行 GPL 系列许可的主要机构。自由软件基金会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开始推动 Copyleft 的实施,而自由软件管理机构自近十年前成立伊始便在很多项目中推行 GPL。去年,自由软件基金会和自由软件管理机构共同发表《著作权与 GNU 通用公共许可:综合教程与指南》一书,该书包括“GPL 合规性实用指南”和“GPL 实施案例分析”等章节,阐述了自由软件基金会和自由软件管理机构在 GPL 实施中共同遵循的典型流程。(自由软件基金会和自由软件管理机构在博客中对这些流程进行了简单说明。)
作为社区自由的坚决捍卫者,当有公司妨碍用户行使复制、分享、修改和/或重新发布 Copyleft 许可软件的权利时,我们将扮演用户代理人的角色。我们要求所有重新发布者遵守 GPL 要求,这首先是为了保护所有用户的自由,其次是支持尊重自由的公司,打击和惩罚不良行为。
Copyleft 以版权为基础,并基于版权保护用户修改和重新发布的自由,而非限制修改和重新发布。未经许可将作品给予他人即视为违反传统版权许可,而通过限制条件妨碍他人重新发布作品则视为违反 Copyleft 许可。由于 Copyleft 许可需遵循版权法,因此 Copyleft 许可的实施机制与其它版权许可机制相同——使用相同的术语和流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 Copyleft 的过程中,应关注自由传播这一终极目标,而不要过度热衷于处罚或将版权体系中既有不公平合法化。因此,自由软件管理机构和 自由软件基金会是按照自由软件基金会 于 2001 年制定的面向社区的原则来实施Copyleft 的。
这些原则不是严格的规定。实现合规性需要了解违规者的实际情况,不是为了原谅违规行为,而是为了找到帮助他们合规的方法。Copyleft 许可没有特定的实施办法(除终止许可外),部分原因是 GPL 违规的现实情况千差万别,过于严苛不利于实现合规性。
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上原则无意为实施行为建立严格标准和/或“升级和调解规则”。那样做将限制版权持有者使用 Copyleft 许可达到预期效果——维护用户复制、修改和重新发布自由软件的权利。
根据以上原则在必要时实施 GPL 是构建尊重、平等的软件共享社区的基础。